遂宁市科技局
关于《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我局起草了《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信地址:遂宁市科技局(四川省遂宁市明月路357号,张岳,2655071)。
2.电子邮箱:31728846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
附件:《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科技局
2020年7月 24 日
附件
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促进科技成果在遂宁转移转化,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成渝发展主轴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科技成果在遂宁首次转化
1.科技成果首次转化选择在遂宁市范围内投资注册的企业,经成果评估,可向遂宁市产业基金申请最高5000万元投资。(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遂发展公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科技成果首次转化选择在遂宁市范围内投资注册的企业,可向落地园区申请使用标准厂房,前3年免除租金,后3年租金减半收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经合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3.在市级科技财政资金中每年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支持企业在遂宁市范围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天府高端引智计划项目,市财政按照立项资金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创造
5.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主研单位申报获得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财政按照国、省奖励资金1﹕1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以获得最高奖励等次为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高效运转
7.对已建成的国、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在国、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市财政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
8.对在遂宁新注册并运营满1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市财政按其当年建设及运营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补。对年度科技服务收入达到100万以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市财政对其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收入,按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对在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按管理办法新毕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对所在孵化器每新毕业1家企业给予0.3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创建
10.支持各类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和企业积极争创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机构和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机构和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支持科技成果入市交易
11.对遂宁企业新实施的技术合同交易,市财政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成交额的1‰对登记企业进行奖补,单个技术合同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
12.对新获得“国家技术经理人”资格并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1年以上,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理人由市财政分别按初级、中级、高级一次性给予2000元、4000元、6000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13.鼓励企业参加绵阳科博会、重庆智博会、重庆军博会、深圳高交会、杨凌农高会等国、省科技展会,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展参会的企业,根据参展参会成本,到省内及重庆地区参展由市财政给予每家参展企业1200元/次补贴、省外(不含重庆地区)给予2000元/次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本政策中所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市级其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奖补资金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关于本政策文件的兑现,第1-2项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第3-13项政策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牵头,每年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奖补申请并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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