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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限:
截止: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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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
为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管,我厅起草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3月30日,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联系人:任艳、郑博,联系电话:028-86928798、028-86726725,邮箱:scjgzx@126.com)
附件:1.关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日
附件1
关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提高审计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管,我们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部分项目单位、科研人员、财务专家以及厅机关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人员不稳定、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掌握了解较少,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对问题认定不实、错报瞒报等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让项目单位和项目组人员反复补充资料“来回跑”,给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直接影响了项目验收评价的进度和质量,也让科研人员对财务专家、科技管理部门产生了误解。出台《办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报告质量,能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验收评价环节减轻负担。
二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接受社会审计是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科研活动的专业性、特殊性,以及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不断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需要持续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在提高财务专业水平的同时,还要提高政策水平。出台《办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能促进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团队提高相关业务能力。
三是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的制度依据。2019年7月起,我厅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备案管理。截至目前,197家会计师事务所、398名注册会计师、1235份项目审计报告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根据系统发布的《审计报告备案流程》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和服务,我厅一直未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基本条件、工作要求、异议处理等进行规范。出台《办法》补齐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管理的短板,完善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体系。
二、起草过程
(一)梳理问题,收集资料。对项目验收评价现场收集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同时,在网上收集了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规定,以及科技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部分省市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认真学习,充分借鉴。认真学习研究了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等相关文件。充分学习科技部和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的管理经验,借鉴他们在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流程、基本条件设置、负面清单事项等方面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18条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第四条),共4条规定,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
第二章为备案流程(第五至第七条),共3条规定,主要规定承担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条件、备案流程等。
第三章为工作要求(第八至第十三条),共6条规定,主要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主动学习相关政策、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尊重科研活动规律、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勤勉尽责、落实审计责任等工作要求。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十四至第十七条),共4条规定,主要规定科技厅质量监督、负面清单管理、异议处理等。
第五章为附则(第十八条),共1条规定。
附件2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提高审计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且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农作物及畜禽育种攻关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科技厅可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培训、管理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流程
第五条 承担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注册或省外注册在四川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二)有意愿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且愿意执行科技厅关于履行备案程序和相关监管的要求;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至少有3名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四)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
(五)具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年度综合评价3A级以上(含3A级)资格。
第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61.89.120/)注册账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填报注册、备案信息资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自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科技厅将定期公示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主动学习相关政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应深入学习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的各项改革精神,积极学习四川省关于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审计指引》相关内容,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时,应当落实审计指引相关要求。
第九条 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保持执业谨慎,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审计业务,对审计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尊重科研活动规律。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尊重科研活动规律,优化审计程序,建立健全适应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的流程,避免给被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第十一条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人员队伍建设,配备相对稳定的审计人员,根据承接审计业务情况安排熟悉政策的审计人员参与现场审计。同时持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审计团队开展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培训。
第十二条 强化勤勉尽责。
(一)受托开展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业务的内容范围、工作要求、双方权责、费用结算、审计纪律等具体事项。
(二)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审计指引相关要求,围绕目标和要求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到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三)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委托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换审计意见。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核实。
(四)出具审计意见时,认真落实三级复核制度,杜绝重大错报风险,切实保证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质量。
(五)审计业务执行完毕,应按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规定的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水印和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主审人员参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委托方接受专家质询。
第十三条 落实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清楚表达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对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通过专家综合绩效评价、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服务质量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动态管理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对备案后因各种因素未达到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取消备案。科技厅配合财政厅探索将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财政厅、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对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日常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负面清单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视情节予以约谈、取消备案管理、通报财政厅、公开通报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夸大本单位能力和条件;开展审计业务的实际审计团队与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人员不符;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二)严重失职。不履行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相关制度和审计指引要求,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出现重大遗漏、错报或瞒报等重大违规行为。
(三)审计能力不足。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政策等相关审计应知应会的知识点严重缺乏,专家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多次较差。
(四)谋取不当利益。非法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收取明显有失公允的审计服务费用,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露或利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
(六)不配合相关工作。不配合或虚假配合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工作。
(七)不配合整改要求。对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对专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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