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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

来源: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07-15 09: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大力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更好满足社会需求,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及七个专题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意义十分重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进步,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基础薄弱和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学前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比较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国家和我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教育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民生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一)认真落实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是市县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密联系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努力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必须明确,解决好学前教育发展问题的基本职责在同级政府及同级财政。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投入责任,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在中央财政奖励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将按照"以奖代补,激励约束"的思路,积极支持各地发展学前教育。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把奖补资金分配与评价结果挂钩。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勤俭节约,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要根据客观需求和客观条件,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坚决防止不顾条件、大干快上、搞豪华建设,切实避免造成新的资源闲置浪费和产生新的债务。

当前阶段,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紧密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把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兼顾城市学前教育发展;要把努力扩大学位资源,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兼顾缓解"入园贵"问题。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和促进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引导和促进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

(四)着力推进和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要立足长远,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学前教育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整体推进学前教育在办园、收费、管理、用人和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改革。要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要建立健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以投入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形成推动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合力。

三、当前阶段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对当前阶段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央支持地方学前教育重点项目的配套政策。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在校舍改建、综合奖补、幼师培训、幼儿资助等重点项目方面,对地方学前教育给予支持。各地要紧紧抓住这个难得的政策机遇,切实落实自身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好有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的资金补助政策。2011—2013年,对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建筑资源改建幼儿园的,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内,按改建面积、新增入园幼儿人数和每平方米500元的测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财政承担20%。对地方承担部分,省财政总水平按35%安排,对不同地区实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确定。

2.依托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的资金补助政策。2011—2013年,对依托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附属幼儿园的,中央财政按新增班数(班额不低于20人)和每个班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每个班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州)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3.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的资金补助政策。对我省纳入国家试点的县,除中央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外,省财政对每个试点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试点县财政承担。

4.建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机制。从2011年起,在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奖励性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专项资金",参照中央奖补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并按照"以奖代补,激励约束"的原则,对扶持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搞得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给予奖励性补助。各市(州)、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本级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

5.建立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机制。从2011年起,在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奖励性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专项资金", 参照中央奖补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并按照"以奖代补,激励约束"的原则,对市(州)、县(市、区)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等工作给予奖励性补助。各市(州)、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本级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6.建立困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我省困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具体政策是: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100元(当前阶段减免资助面控制在在园儿童总人数的10%以内),减免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对幼儿园给予补偿。所需资金,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省财政总水平按35%安排,对不同地区实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定。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省直机关幼儿园和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不含已划归属地管理的幼儿园)按4%的比例执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减免资助资金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幼儿园自主确定。

(二)我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新建公办幼儿园的资金补助政策。根据我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2011—2013年全省新建700所公办幼儿园。省财政对各地将按照 "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新建任务量分档次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州)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三)建立我省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基本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中关于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建立健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促进"入园贵"问题的逐步有效缓解,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起,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我省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基本制度。其基本规定是:

1.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

2.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50元,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3.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幼儿园基本运行成本、物价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财政拨款情况综合确定。保教费和园内伙食费由在园儿童家庭负担。

实行经费基本保障制度的公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财政部门供给基本经费,由政府出资举办和政府部门出资举办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以上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的具体制度。

四、几点具体业务工作要求

在认真落实自身投入责任的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务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通知》及七个配套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

一是按照要求抓紧制定本地2011—2015年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和2011年年度计划,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和教育部。

二是对"校舍改建类"和"幼师培训类"项目,要按照中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抓紧编制上报年度实施计划,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

三是对"综合奖补类"和"幼儿资助类"项目,各地要先行组织实施,力求取得良好效果,以便在次年争取中央财政奖补。

四是以后年度,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综合奖补类"资金申请文件须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以确保在3月底前汇总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当前和未来几年,学前教育将成为财政支持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并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紧密协同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

附件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支持地方学前教育重点项目的七个专题文件(注:七个专题文件以电子版方式发给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教育局,不另印发)(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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