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扛起实业兴市和引客入遂“两面大旗”,积极动员各界力量引伙伴、增项目、强生态,建圈强链、做强增量,提升全市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安全性和竞争力,推动构建“5+1+N”现代产业体系,努力为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现就“生态合作伙伴入遂”奖励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范围
引荐项目落地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商(协)会、科研机构等〕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公职人员除外。
二、项目招引落地认定标准
(一)落地项目符合我市“5+1+N”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主要包括锂电新能源、油气化工、电子信息、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产业项目。
(二)项目承接地经济合作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与项目引荐人对项目落地标准达成共识,落地项目按投资协议履行约定,为遂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
(三)落地外资项目还需按要求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我市“5+1+N”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项目投资人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正常经营的市内外商投资企业。
三、奖励方式
本着实物奖励与现金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引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到资奖励;分期建设项目实行分期认定,分期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一)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
1.制造业项目按企业实际自主投资的固定资产计算(以投资审计认定为准):
(1)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可给予引荐人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的实物奖励。
(2)对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5万元人民币/个项目给予引荐人奖励;
(3)对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
(4)对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
(5)对投资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
2.为鼓励招大引强,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引荐人,分别按上述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标准的1.8、1.5、1.3倍给予奖励。
(二)引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到资奖励
1.对在我市新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按年度计算,一年内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包括现汇、实物、无形资产等,以入统后商务部认定数为准)及以上的,除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给予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外,另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
2.对成功引进外资项目,且实际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FDI)达1亿美元(包括现汇、实物、无形资产等,以入统后商务部认定数为准)及以上的引荐人,按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本条奖励标准与上述第(一)项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计算。
四、奖励流程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兑现流程,建议由项目承接地经济合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奖励审核,并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来源
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及引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到资奖励,由项目承接地财政兑现,市经济合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激励。
六、其他
(一)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并做好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本指导意见奖励范围主要为制造业项目的引荐服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服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三)鼓励各级经济合作部门与招商顾问、中介机构等开展合作,拓展招商信息渠道,推进市场化招商进程。
(四)引荐人与落地企业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情形)。
(五)本指导意见由遂宁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从2025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确认表(参考)
2.引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到资奖励确认表(参考)
附件1
引荐投资新建项目奖励确认表(参考)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引荐人 | (签章) | 联系电话 | ||
落地项目 概况 | 投资企业名称 | 投资企业影响力 | ||
投资项目名称 | 产业 类别 | |||
项目内容及建设 规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除外) | ||||
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
承接地招商 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承接地 相关行政部门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承接地分管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承接地主管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投资企业影响力是指投资企业是否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
2.需提供的资料:投资协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三份,承接地督查部门、市经济合作局、引荐方各一份。
附件2
引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到资奖励确认表(参考)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引荐人 | (签章) | 联系电话 | ||||
落地项目概况 | 投资企业名称 | 投资企业影响力 | ||||
投资项目名称 | 产业类别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统计年度 | |||||
实际到位资金 (单位:万美元) | 到资方式 | |||||
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
承接地招商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承接地相关行政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承接地分管领导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承接地主管领导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投资企业影响力是指投资企业是否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
2.现汇到资需提供:FDI入账登记表等;实物出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董事会决议或章程等;无形资产出资需提供:专利证书、资产评估报告、技术
转让协议、股东/董事会决议、企业投产相关证明等。其他出资方式所需证明材料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制度》所列要求提供。
3.表一式三份,承接地督查部门、市经济合作局、引荐方各一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