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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激励措施》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5-30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和

重大产业项目激励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遂宁市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激励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遂宁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商务局

遂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遂宁市金融工作局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遂宁市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激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持续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制定如下激励办法。

一、统筹分配省重项目推进“红榜”激励资金。全市省重点项目进入全省年度“红榜”,获得上级激励的土地、资金等激励政策,综合考量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当年对全市省重点项目推进“红榜”贡献率,次年第一季度省重点项目新开工和续建项目投资贡献,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质性开工和续建项目推进等情况,由市委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后制定省级奖补项目激励经费和用地指标等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加大新开工项目激励力度。对当年第一季度实质性开工的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市重大产业项目,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从同级财政预算的项目前期经费中给予项目奖补激励,获得省级项目前期经费激励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对争取到的全省项目前期工作激励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综合考量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贡献大小,制定项目前期工作激励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支持推动产业项目建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市级落户新建的工业产业项目,且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制造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由市商务局牵头,鼓励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设施应用、新模式发展、新技术研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级财政对成功创建部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根据农业项目推进情况,对各县(市、区)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撂荒地整治奖补,对通过“政银担”模式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2%贴息率贴息。

四、畅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由政务服务部门牵头,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省内通办”“川渝通办”“一件事一次办”落地落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等部门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项目“多合一”改革,推行专家提前预审、部门并联审批,进一步压缩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市级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和市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进入国、省“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清单,努力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用于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纳入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确有不足的,每年视全市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市级统筹调剂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建立重大项目用地联审机制、保姆服务机制,构建“源头管控、分类施策、阶段递进、协调调度”的用地服务体系,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

六、支持重大项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期间不停工。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认真落实《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规定,对全市确定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期间,在严格执行“六必须六不准”的前提下可按照需要继续作业。

七、加强重大项目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对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市前3名的银行机构授予年度金融先进集体。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给予激励。

八、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奖励。由市委绩效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对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参与站队排位。市级部门(单位)按基础分20分计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计奖总分,县(市、区)、市直园区按基础分10分计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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