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03-04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省属监管企业:

《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已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强化监管、提升效率、精准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实施产权管理的前置条件,未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企业,不得开办资金账户、不得开通内部管理系统账户,其涉及的产权流转事项不予批准。

二、关于资产交易

()产权转让

1.优化产权转让事项审批流程,将批准机构对产权转让立项和转让方案两次审批调整为对产权转让事项进行一次审批。

省属企业或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后(具体程序由省属企业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

2.批准单位在审核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1)产权转让申请文件;

(2)转让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基本情况、转

让标的及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应提供受让方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有关论证情况、转让底价确定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应提供)、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3)相关内部决议;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5)产权转让协议(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应提供);

(6)转让标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等;

(7)转让方、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应同时提 供受让方相关权属证明;

(8)法律意见书;

(9)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经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交易重要子企业,以下情形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1)集团公司内部产权转让事项。

(2)进场交易且不涉及丧失控股权的产权转让事项。

4.需进行信息预披露的产权转让行为,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二)企业增资

1.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由股东会决定,无股东会的,由原股东决定。

2.经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交易重要子企业,以下情形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1)集团公司内部增资事项。

(2)进场交易且不涉及集团公司丧失控股权的增资事项。

3.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之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

(三)资产转让

1.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参照产权转让审批的规定,简化程序、减少审批材料、提高效率。具体工作流程按照集团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2.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集团公司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制度,明确分类清单和定价标准,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各级子企业转让行为。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灵活采取平台竞价、公开招标、进场交易、在线拍卖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充分挖掘报废固定资产市场价值。

(四)资产出租

1.企业资产确需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的,由出租方逐级报省属企业批准。

2.出租期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资产出租项目,出租

方应对出租超长期限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作出说明,按内部决策程序逐级审议决策,由省属企业报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3.企业资产出租项目信息披露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仅调整招租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重新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产合作

1.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文中规定的企业资产合作行为,是指国有企业以自身拥有的资产征集合作方合作但不组建新公司的行为。组建新公司的资产合作行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资产合作项目信息披露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仅调整 挂牌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重新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其他

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开展或参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转让已有规定的业务,不属川国资委〔2018〕18号文的规范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转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无偿划转

(一)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在报送无偿划转事项时需提供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对本次无偿划转的意见。

(二)划出方、划入方在报送无偿划转事项时需提供法律意见 书

四、关于境外产权管理

(一)省属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

(二)省属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省属企业控股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省属企业控股企业 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估值) 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五、附则

(一)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产权管理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1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1〕60号)、2011年11月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1〕78号)和2013年4月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3〕21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