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审议通过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让更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普惠、公平、互助的政策红利,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二、调整内容及解读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政策支持范围
政策原文: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在川渝两地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一是扩大了购房人范围,将缴存人扩大至双方父母或子女;二是扩大了购房地,由遂宁市扩大至四川省、重庆市范围内。
2025年4月3日起,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在川渝两地购买自住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在川渝两地只要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二)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政策原文: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本级、船山区视为同城。
解读:2025年4月3日起,取消安居区和市本级、船山区视为同城的规定。例如,缴存人及配偶在安居区工作且公积金缴存在安居区,若在安居区没有住房,可以申请租房提取。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
政策原文:凡与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
解读:2025年4月3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房屋担保、保函担保,以下简称“保证金”)。2025年4月3日前,已缴纳的保证金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待办妥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和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政策原文: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按申请贷款时主贷人年龄确定。
解读: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男性贷款到期日统一调整为不超过68周岁,女性贷款到期日统一调整为不超过63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