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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遂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18 09: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市房金管函〔2020〕1号

     

    遂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遂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部:

    《遂宁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2日

     

     

     

     

     

    遂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及中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缴、缓缴期均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 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

    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在疫情期间,企业未能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形成的断缴,在疫情期、缓缴期内或疫情期、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其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连续缴存,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权益。

    三、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的,不按违约贷款逾期处理,不纳入个贷黑名单,不上报征信信息。

    参照相关受托银行对自营性贷款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按违约贷款处理,不纳入个贷黑名单,不上报征信信息但须在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最长3个月内偿还。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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