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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12-02 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 提取范围 提取条件 提取时限 提取材料 提取金额 备注
1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 购买地为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户籍或者公积金缴存地;不在我市办理公积金贷款 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一年之内 1.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收据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4.我市以外购房,需带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者购房地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不超过购房总款 购房提取为一次性提取,此房不能以其他原因再次申请公积金提取
2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 购买地为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户籍或者公积金缴存地,不在我市办理公积金贷款 房屋权证过户一年之内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2.过户契税发票
3.存量房买卖合同
4.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5.我市范围以外购房,需带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者购房地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不超过购房总款 购房提取为一次性提取,此房不能以其他原因再次申请公积金提取
3 拆迁安置补差 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户籍地,在安置核算时,因超安置面积,需向安置单位补超出面积款项的 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购房款发票一年之内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合同
2.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购房款发票、
3.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不超过补差款  
4 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城镇) 取得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
 
 
  提供县(区)级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5 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农村) 取得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   提供县(区)级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 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6 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购买地为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户籍或者公积金缴存地 偿还贷款满12期 1.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最近一年的还贷款明细表
3.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上次与本次提取期间还款总额 购房地为外市的,还需出示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市范围内公积金贷款 偿还满12期 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月供12个月之和 外地公积金贷款材料按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准备材料
8 租房 我市连续缴存满3个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住房的。(市本级、船山区、安居区视为同城)   1.房屋信息查询表
2.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最高不超过1.1万元  
9 退休 退休,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 单位封存 身份证 销户提取  
10 死亡 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 单位封存 1.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2.《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
销户提取  
1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无新单位缴存。 离职封存满6个月 1.离职证明
2.身份证
销户提取  
12 重大疾病 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或父母,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主动脉手术) 近一年内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 1.病情证明书
2.医疗费用
3.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13 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 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   1.身份关系证明
2.灾难事故处事情况证明
3.身份证
不超过职工个人承担部分  
14 低保 低保家庭职工   1.低保证明
2.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原件
   
15 出国(境)定居、 出国(境)定居、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  
  1. 户籍注销证明
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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