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 | 贷款政策解读 | ||
| 1 | 借款人
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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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自然人; 2.以家庭为单位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一年内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已按要求付清首付款;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正常"状态的缴存人,须账户状态转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满半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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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贷款
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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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现房) | 购买房龄在20年内的再交易自住住房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 3 | 提供材料 | 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付款凭证原件;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4.收入证明; 5.以家庭为单位的遂宁市辖区内的房源证明; 6.联系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7.异地借款人,需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借款人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最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
1.需要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所有权证书; 2.买卖双方签订的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商品住房交易合同; 3.首付款的银行划转凭证; 4.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部门提供的贷款所购房屋的竣工验收报告; 5.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6.收入证明; 7.以家庭为单位的遂宁市辖区内的房源证明; 8.联系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9.异地借款人,需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借款人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最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
1.在城镇国有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 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造价及预算情况; 4.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5.收入证明; 6.以家庭为单位的遂宁市辖区内的房源证明; 7.联系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8.异地借款人,需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借款人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最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
| 4 | 贷款额度 | 1.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35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 2.贷款额度与职工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首套房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二套房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5倍; 3.具体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视其购房状况、公积金资金状况、借款人信用情况、借款人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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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首付比例 | 1.首套房首付房款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20%,二套房首付房款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40%; 2.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存量房(二手房)房龄(竣工年限)15—20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50%,房龄10—15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60%;房龄5—10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70%;房龄5年以下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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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贷款期限 | 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不足10年的职工申请贷款,可适当延长其贷款年限到退休后1—5年。具体期限,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还贷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需全额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 ||
| 7 | 贷款利率 | 1.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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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还款方式 |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由贷款职工自愿选择; 2.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借款人可采用提前一次性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部分提前还款还款额最低为1万元,一年之内不得办理两次及以上部分提前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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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贷款程序 | 1.借款人将申请材料递交受托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 2.受理人员进行资料初审、录入; 3.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料复审; 4.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受托银行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卖方或卖方经公证委托的银行账户,不能直接划至申请人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资金划转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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