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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20 17: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928日起开始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缴存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缴存人住房问题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

(一)扩大互助范围

1.全国范围内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3.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二)增加提取方式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三)调整提取频次和额度

1.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频次和额度,放宽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符合家庭成员互助政策的,家庭成员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2.缴存人及配偶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提取、按年提取和大额还款其中一种提取方式;

符合家庭成员互助政策的,家庭成员只可选择大额还款,即家庭成员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划至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还款过渡户进行大额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本息之和;

3.缴存人及配偶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4.缴存人及配偶租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提取;

5.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建),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同时以租赁自住住房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租房提取最高额度25000元/年和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

(四)优化提取证明材料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偿还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办理应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提取月(含当月)前12个月的还贷明细,第二次及以上办理只需提供提取月(含当月)前12个月的还贷明细;

2.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业主签名名单、费用分摊和现场公示等材料。

(五)明确提取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以共有产权关系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按各自份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份额的,按平均份额提取;

2.缴存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如果有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大额还款,还款后须留足一个月的应还款额。

三、问题解答

缴存人张某的父母已退休,居住的房屋于2024年10月加装电梯完工张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提取张某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答:可以。

(二)缴存人王某2022年6月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还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三)缴存人张某如何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

答:缴存人张某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协议次月执行,提取金额为上月正常已还款额。

(四)缴存人张某离职,有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销户提取?

 答:不可以。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划至银行住房公积金还款过渡户进行大额还款,还款后须留足一个月的应还款额。

(五)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1.预审申请。申请人凭签订的《认购协议》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预审申请,预审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2.签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人提供的《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划转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缴存人何时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业务?

答:遂宁市主城区含(船山区、市直园区)从9月28日起试行,射洪市、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12月1日起办理。

(七)购买哪些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直付到哪个账户?

答: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直付资金由遂宁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是否影响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又取又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际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已直付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直付金额全额退回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十)哪些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维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

2.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非住宅公寓、商铺、车库、地下室、储藏间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或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未发生资金交易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

4.购买的自住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被冻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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