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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02-22 15: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广大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一)取消“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提取政策;

    (二)取消“职工调离本市的”提取政策。

    二、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后,可每年度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组合贷款余额本息,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

    三、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首付款的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该房在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后,可每年度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按揭贷款,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四、调整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后,所购房屋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房屋权属变更的,自不动产权证书过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有效期为12个月之内。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相关内容,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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