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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20 17: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928日起开始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更好地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加大对缴存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贷款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一)提高贷款额度

在遂宁市主城区(含船山区、市直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在射洪市、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

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二)放宽再交易住房房龄(以竣工年限为准,下同)

再交易住房贷款房龄放宽至25年(不含25年)。

(三)放宽联系人条件

借款申请人需提供1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联系人。

(四)明确再交易住房贷款比例

再交易住房房龄20—25年(不含25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50%;房龄11—19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60%;房龄6—10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70%;房龄5年以下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80%。

(五)明确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认定

单位缴存人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准;灵活就业缴存人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以最近不少于 12 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证明等为参考依据。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高于60%。

(六)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之和×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之和以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的账户余额纳入计算;

2.贷款倍数为30倍;

3.缴存时间系数以主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含)至24个月(不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的限制。

三、问题解答

(一)贷款额度怎样计算?

答: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之和×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例:借款申请人张某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月缴公积金1500元,连续缴存20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0.8,其配偶王某月缴公积金800元,连续缴存10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0.5,则可贷额度为(1500×20+800×10)×30×0.8=91.2万元(张某最高可贷80万元,若属二孩、三孩家庭最高可贷90万元)。

(二)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是否影响贷款额度?

答:不影响。直付购房款纳入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三)再交易住房房龄23年,还可以贷多少年?

答:27年。购买再交易住房房龄在20年及以上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为50年。

(四)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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