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有效激活市场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好房子”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4个部门于2025年4月29日联合印发《推动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即“4.0”版政策措施)。
文件共包含十五条政策措施,分别是:实施阶段性购车位补贴、鼓励“好房子”项目开发建设、开发企业免于办理基坑部分规划许可、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适当优化停车位配建比例、优化验收程序、优化车位销售、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允许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供需两端同向发力。通过阶段性购车位补贴,优化停车位配建比例、车位销售、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扩大租房提取群体范围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形成政策“组合拳”。
二是缓解房企购地资金压力。通过允许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投资。
三是公积金支持政策力度大。提出将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二孩、三孩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高层次人才提升至120万元,进一步扩大公积金支持力度。
四是提升住房品质。鼓励企业提升规划设计风貌品质,开发多元化、高品质住宅产品,支持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利用架空层打造更丰富、便捷的公共共享空间,建设质量更优、环境更美、服务更好、配套更全的“好房子”。
五是合理利用预售监管资金。允许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切实保障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权益,为后续居住维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新政策优惠力度举例
案例一:购房人张某为单身男性,他于2025年5月10日在遂宁经开区购置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在主城区购买的首套房),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合计63万元;同时购置车位1个,单价5万元/个。张某打算首付房款12.6万元,贷款50.4万元,贷款时间20年整。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贷款利息(贷款利率2.85%)计算,他须支付利息大约15.8万元。同时,根据“4.0”版政策措施第一条“实施阶段性购车位补贴”相关规定,他还可申领1500元的购车位补贴;根据老政策《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实施购房补贴”中相关规定(该项补贴将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张某还可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2%(即12600元)的现金补贴。
案例二:购房人李某和丈夫王某都是在遂工作的教师,他们于2025年5月2日在市河东新区购置一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在主城区购买的首套房),单价为8000元/平方米,合计112万元;同时购置车位1个,单价5万元/个。李某、王某夫妻二人打算首付房款22.4万元,贷款89.6万元,贷款时间30年整。按照“4.0”版政策措施第十三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中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因此夫妻二人可用住房公积金全部覆盖89.6万元贷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贷款利息(贷款利率2.85%)计算,他们共须支付利息大约43.80万元,和以前相比可省利息约8432元。同时,根据“4.0”版政策措施第一条“实施阶段性购车位补贴”相关规定,他们还可申领1500元的购车位补贴;根据老政策《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实施购房补贴”中相关规定(该项补贴将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李某作为教师,还可申请3万元的现金补贴。综上,一方面,该夫妻可以申请购房和购车位补贴共3.15万元;另一方面,可通过公积金贷款89.6万元,节省利息8432元;如果该夫妻购买的是我市正在积极推进的“好房子”,该商品房得房率可达103%~108%,还可享受到质量、配套、环境、服务等方面更加优质、生态、环保、宜居的体验。
案例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5年5月20日,在遂宁高新区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城镇住宅用地,土地面积66.24亩,出让总价30337.92万元。按照“4.0”版政策措施第四条“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中相关规定,该企业可节约119.84万元的服务费。
推动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
一、实施阶段性购车位补贴
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购买新建地下车位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3%的现金补贴,补贴资金在所购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给购买人。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鼓励“好房子”项目开发建设
强化规划引领,优先保障对“好房子”项目的土地供给。鼓励企业提升规划设计风貌品质,开发多元化、高品质住宅产品,支持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利用架空层打造更丰富、便捷的公共共享空间,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项目规范》要求,实施全流程质量管控。组织开展“好房子”星级评价,实施动态星级评定管理,建设质量更优、环境更美、服务更好、配套更全的“好房子”。
三、开发企业免于办理基坑部分规划许可
对新取得土地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免于办理基坑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直接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基坑部分施工许可,实现“交地即开工”。
四、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
自发文之日起出让土地并签订出让合同、且未欠交土地价款的宗地,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
五、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新竞得宗地50亩以上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方案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取得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和规划许可证。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开发企业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六、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
市本级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
七、适当优化停车位配建比例
优化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6个/户;已过规部分实施的安置房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地下车位可按0.8个/户配置,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6个/户配置。
优化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但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结合市政道路合理组织交通,并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八、优化验收程序
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优化车位销售
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十、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住房按100元/平方米、车位按5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
十一、允许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允许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项目未出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
自2025年4月3日起,凡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自住住房的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在射洪市、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
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
十四、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本级、船山区视为同城。
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按申请贷款时主贷人年龄确定。
本文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两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适用本文件。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当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一揽子”房地产优惠政策解读
2024年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遂宁市分行、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先后3次联合印发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优惠政策,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目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措施包括:
一、实施购房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遂就读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的学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实施住房“以旧换新”行动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国有企业可通过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促成群众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回购款可委托国有企业支付给房企,用作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购房款。市级和区(市直园区)可推荐具体区域范围内的“旧房”换“新房”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遂宁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三、支持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各市直园区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定购”的原则,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四、推进住房征收(搬迁)房票安置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市直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采取房票形式实施征收(搬迁),由被征收(搬迁)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住宅项目购买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市主城区有意愿的住宅项目建立房票安置项目库和房源池。
五、新购房业主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资格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直系子女可凭借已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房屋所在片区学校入学资格,插班学生在片区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如片区学校无法保障,可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六、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凡推出购房优惠活动、信誉好、业绩突出的房企,其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申请在该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纳。
七、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容要求
鼓励打造“第六立面”(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含: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使用性质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辖区承接。
八、助力房地产新项目开工建设
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拍卖的商业、居住用地且在6个月内(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计算时间在2026年12月31日前截止)取得施工许可并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对202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商业、居住用地,在项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的项目,由该项目所在辖区发放开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项目土地规模低于50亩(含50亩)的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50亩低于100亩(含100亩)的给予2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100亩的给予30万元奖励。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九、鼓励房企对外推介促销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单个房地产项目(单个地块但分期建设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多个地块的开发建设项目视为多个项目)向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户籍需在2024年7月1日前为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销售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给予房企资金奖励:累计达到5000(含)至8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8000(含)至10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1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万元。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十、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十一、允许企业优化调整开发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房企商业和居住用地闲置的原因是辖区政府(管委会)未消除开发建设障碍造成的,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金。约定开工时间到期一个月前房企提出申请,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房企,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房企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企提交分期开发范围界限矢量图,根据每宗地的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批准同意后,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十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间
落实土地出让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区域,经充分论证后,可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不得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私家庄园供地,也不得向个人供应小宗低容积率住宅用地。
对于土地面积大于90亩的居住用地,在拍卖出让土地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2年。
十三、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
1.优化住宅阳台计算规则。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阳台或半径不大于2.4米的圆弧形阳台,未封闭的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鼓励适当设置飘窗。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窗台边外边线突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大于0.8米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每套住宅飘窗、阳台(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空中花园、空中院馆、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4.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面层、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5.优化架空连廊计算规则。在满足消防、日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通过设置公共风雨连廊,强化小区各楼栋、各架空层、各开敞空间的有机连接,形成复合步行系统,打造高品质住宅小区。设置为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且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净高不小于3米的公共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为连接各个功能区,设置必要的交通性风雨连廊,可参照上述技术标准执行。
6.鼓励打造“第六立面”(住宅建筑首层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公服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政府,由辖区承接。
十四、有序推动非住宅土地去库存
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并报批同意后,将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在的相邻及均质区域内不得新供应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十五、因地制宜推广房票安置
在防范新增地方政策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满足房票安置群众的合理融资需求。
十六、调整家庭购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只核查购房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住房情况。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住房套数时,对二孩家庭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对三孩及以上家庭核减相应套数。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十七、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十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1.再交易住房房龄调整至25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以竣工年限为准,下同)由原来的20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调整至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在25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2.“又贷又取”不再保留12个月还款余额。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
3.全款购买自住住房五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4.放宽家庭成员互助范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国范围内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5.推行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减轻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
6.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7.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按月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增按月、按季提取,支持缴存人灵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