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坚决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净化提取使用环境,维护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建金函〔2022〕2868号)及市纪委机关等8部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遂市房金管函〔2022〕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二、全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1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一)所购房屋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
(二)所购房屋所在社区、街道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指区域内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业务中,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购房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所购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占比较高的。提取业务异常区域将通过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公布。
三、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函件问询、现场勘查等方式联系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核查缴存人所购住房房屋交易、不动产权登记、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资金交易明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核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四、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核查或稽核过程中,对缴存人提取申请材料、住房消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将进行违规提取风险提示,并要求缴存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接受问询,缴存人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将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五、违规提取缴存人拒不改正错误行为的,将严格按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遂宁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限制其提取、贷款办理申请,并予以曝光、通知缴存人所在单位及单位纪检部门,责令退回违规提取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缴存单位、缴存人可拨打0825-2232623,检举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涉事人员或单位。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保护检举人信息。
七、上述措施适用于缴存人通过线下等渠道提交的提取业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