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均蓉、何宪法、邓时高、潘松、詹世华、邱兴军、黄海彦、方强、张天伦、邹群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暂停执行遂府函〔2013〕127号文件的建议》(第36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一、现行相关政策
(一)市与安居区税收分享比例
从2004年以来,随着中省深化财税体制管理的要求,市与区(园区)的财税体制(税收分享比例)共经历了2004年、2012年和2014年三次调整。现行的税收分享比例为:除去中、省分享的税收、耕地占用税和原油天然气相关税收后,市与安居区范围内的税收按20:80的比例分享。
耕地占用税100%作为安居区收入,市不参与分享。根据遂府函〔2013〕127号,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市县区(园区)范围内新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进行的原油天然气开采或生产、加工等征收的相关税收实行市与县区(园区)50:50分成。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和地方,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均保持不变。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在改革完善市与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方案确定前,保持市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市分享的32.5%部分,市与区、市直园区增值税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二、关于“暂停执行遂府函〔2013〕127号文件”的建议
目前,我们已对改革完善市与区(园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研究,并已形成初步方案,但由于近期中省分领域密集出台财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上级政策尚不明朗,故新方案未能在现阶段实施。根据《市委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实施意见》(遂委办〔2018〕33号),我局将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开展调研活动,在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后上报市委、市政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及中省财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指导思想,调整完善市与区(园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逐步建立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及共同支出责任分担机制,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园区)财权与支出责任。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遂宁市财政局
2018年5月4日
(联系人:李铭 联系电话:1872856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