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四川省美宁实业集团兰林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盛元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一)将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工商用水同价。
(二)将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第一阶梯用水量基数,每户每月调整为0-15立方米,第二阶梯调整为16-20立方米,第三阶梯调整为21立方米以上。
(三)对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第一步,居民生活合表户水价调整为1.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32元/立方米,大工业用水调整为1.7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3.97元/立方米。第二步,居民生活合表户水价调整为1.98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63元/立方米,大工业用水调整为2.1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4.43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步调整到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38元/立方米,大工业用水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1.94元/立方米。
三、对“低保户”家庭实行优惠
对市城区供水用户中的“低保户”家庭实行价格优惠,每户每年免费用水30立方米,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实行“先收后返”,原有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优惠政策废止。
四、搞好政策宣传
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涉及面广,请各公司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认真执行价格政策,搞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调整的顺利实施。
五、执行时间
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第一步调整自2015年3月1日的用水量起执行,第二步调整时间待2017年研究后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自2015年3月1日的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1.遂宁市城区城市供水销售价格表
2.遂宁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2日
| 附件1 | ||||||
| 遂宁市城区城市供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
||||||
| 项 目 |
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第一步) | 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第二步) | ||||
| 合计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合计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 (一)合表居民用户 | 2.30 | 1.65 | 0.65 | 2.63 | 1.98 | 0.65 |
| (二)第一阶梯0-15立方米 | 2.20 | 1.55 | 0.65 | 2.53 | 1.88 | 0.65 |
| (三)第二阶梯16-20立方米 | 2.98 | 2.33 | 0.65 | 3.46 | 2.81 | 0.65 |
| (四)第三阶梯21立方米以上 | 5.31 | 4.66 | 0.65 | 6.28 | 5.63 | 0.65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3.70 | 2.32 | 1.38 | 4.01 | 2.63 | 1.38 |
| 其中:大工业用水 | 2.96 | 1.76 | 1.2 | 3.37 | 2.17 | 1.20 |
| 三、特种行业用水 | 5.91 | 3.97 | 1.94 | 6.37 | 4.43 | 1.94 |
| 备注:1、各类城市供水价格中均含原水费0.05元/立方米。城市供水价格中第一步含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0.0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1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0.15元/立方米;第二步含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11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0.20元/立方米。2、“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未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户,执行合表居民用水价格。3、大工业用水,指年度内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生产用水。 | ||||||
附件2
遂宁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
根据《四川省人大城建环资保护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24号)的规定,将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基本范围划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
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施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二、特种行业用水
指各种提供住宿收费经营的单位,茶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高尔夫球场、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酿酒、饮料、饮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等用水。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
凡在上述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的用水,均列入非居民生活用水。
大工业用水,指年度内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用水。
调整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宣传资料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健康发展,经成本公开、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市政府六届三十四常务会议同意,从2015年3月1日的用水量起,调整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二、调整理由
一是国家政策要求加快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步伐,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二是国家提高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是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四是现行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中一些矛盾亟待疏导,如城市供水经营成本和污水处理成本增加,供水企业管网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偏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未实现工商同价等。
三、调整后的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城市供水价格
(一)将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工商用水同价。
(二)将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第一阶梯用水量基数,每户每月调整为0-15立方米,第二阶梯调整为16-20立方米,第三阶梯调整为21立方米以上。
(三)对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第一步,居民生活合表户水价调整为1.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32元/立方米,大工业用水(月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调整为1.7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3.97元/立方米。第二步,居民生活合表户水价调整为1.98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63元/立方米,大工业用水调整为2.1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4.43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步调整到位。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0.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38元/立方米,大工业用水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1.94元/立方米。
四、对“低保户”家庭实行优惠
对市城区供水用户中的“低保户”家庭实行价格优惠,每户每年免费用水30立方米,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含污水处理费)实行“先收后返”,原有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优惠政策废止。
五、执行时间
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第一步调整自2015年3月1日的用水量起执行,第二步调整时间待2017年研究后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自2015年3月1日的用水量起执行。
六、调整后与全省各市水平比较
本次第二步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与全省18市比较,仍然属于中等水平。居民合表户综合水价(含污水处理费)、合表户水价在全省18市中均顺数第8位;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在全省18市中顺数第9位。
七、调整后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经调查,2012年居民月平均用水量为10.2立方米。本次居民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两项综合平均调增0.76元/立方米,每户月均增加支出约7.75元。对“低保户”家庭,由于实行了免费用水优惠政策,每户月均优惠6.33元,如按平均用水量10.2立方米计算,每户月均增加支出1.42元;如按用水量6立方米计算,每户月均减少支出1.77元。
八、水价计算方法
如是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某月用水量为26立方米,本月应交水费的计算方法为:15×2.53 5×3.46 6×6.28=92.93元。如是实行合表户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其他用户,应交水费的计算方法为:用水量×2.63=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