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依法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
2023年6月1日—20日。
二、清理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下列问题。
(一)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应当清理的情形。
(二)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电子竞价、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将政府采购项目以相关会议决议等方式委托非政府采购主体作为采购单位,从而规避政府采购。
(七)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九)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未严格执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十)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项目需求不适应,评审因素脱离采购项目需求,未与采购项目需求对应,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
(十一)在履约验收合格以后,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清理方式
各主管预算单位牵头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和做法,从严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逐条梳理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和做法,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清理自查,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清理结果报送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二是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级各部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内容纳入日常监督和其他专项检查重点范围。三是在自查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联系人:邓少成,联系方式:0825-2627120)。
附件: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清理结果报送表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