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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财规[2018]1号(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03-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CCZJR2018001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水务局

     

     

    遂财规〔20181

     

     


     

    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

    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区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节水工作,切实加强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遂宁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水务局   

    2018313


     

    遂宁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及自备水的单位(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编制、用水定额编制、年度节水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节约用水项目的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水单位(企业)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下级上解的相关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约用水宣传、普查、培训、科研、规划等支出;

    (二)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使用资金补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改造补助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经费;

    (四)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资金补助(不含基本建设);

    (五)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

    (六)与节水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需按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含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等;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

    (四)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项目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城市节水办,由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节约用水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项目,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根据项目规模、综合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确定额度;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市城市节水办应加强对节约用水项目的管理,加强调度,按时建成交付使用,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依法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隶属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的单位(企业)所申报的城市节水专项资金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市财政;船山区、安居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从201712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市地税局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市财政对市城区水资源税按照“基数上解、比例分成”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4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遂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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