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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川财农〔2011342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一)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在重点支持县(区)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产业发展的同时,注重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二)抓住关键环节、强化统筹兼顾。紧紧抓住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投入的关键环节,集中资金,重点投入,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集中连片开发、发挥规模效应。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通过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和规模化开发,重点支持具有优势特色的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建设,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突出财政体制、重点支持投入。根据现行扩权县和非扩权县财政管理体制,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主要支持船山区和安居区。

    第四条  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即当年市本级预算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额度和上级下达给船山区、安居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额度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分配公式为:

    该县(区)当年应分配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当年上级财政下达给该县(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当年上级财政下达给船山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当年上级财政下达给安居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第四条的因素测算,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的使用要集中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支持主导产业生产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能力和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原则上应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提高土地质量,加强小型农田水利、生产道路、养殖圈舍、种养循环、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

    (二)支持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优良品种引进推广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高产创建、健康养殖和统防统治等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所需设施设备购置,强化农民科技培训,增强现代农业科技服务能力。

    第七条  县(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上级和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批复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绩效考评依据。对有特殊规定需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财政分级投入、农民投劳投资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民办公助推行、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具体根据当年下达的项目指南要求的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若需调整,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

    第十条  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方式由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应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实行公告公示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县(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配套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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