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等六家单位《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1〕46号)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1〕27号)《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川银保监办发〔2020〕207号)及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纳入遴选的保险品种专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中央、省、市、县(区)和市直园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各类农业保险品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和遂宁银保监分局作为遴选人(以下简称“遴选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要求,做到程序公开、条件公平、评审公正,公告发布、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全过程留痕,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确保遴选工作规范有序。
(二)优胜劣汰,注重绩效
建立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的遴选和动态考评机制,效率优先,体现公平,激励保险机构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创新保险产品,落实便民惠民举措,切实改善保险服务。对绩效评价不合格,违法违规经营的保险机构,要坚决清退出遂宁农业保险市场。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遴选工作涉及主体多,在遴选区域打包、机构数量确定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实际,既要立足当前工作需要,也要着眼农业保险工作的前瞻布局,将机构遴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分工合作,协同推进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负责根据辖区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辖区承保区域划分和机构数量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遂宁银保监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对每个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单独招标方式,共同开展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遴选质量。
三、保险机构条件
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保险机构省级公司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四川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保险公司在县级区域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需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并符合四川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中有关信息数据、人员、车辆配备等的相关规定,中支公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其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展农险经营业务。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
(四)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五)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六)对于本通知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七)未处于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限制遴选的处罚期内。
四、承保机构数量及服务期限
(一)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县(市、区)和市直园区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总规模低于500万元的,承保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保费规模大于500万元(含)低于1000万的,承保机构数量不超过2家;保费规模大于1000万(含)小于5000万元的,承保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保费规模大于5000万元(含)的,不得超过5家。
(二)承保服务期限。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地区承保服务期限为3年,具体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要支持农险承保机构持续经营,在服务期限内,除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取消中选承保机构经营资格的,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承保机构:
1. 上一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未达到核心指标值(详见附件2);
2. 被财政、银保监等相关管理部门给予停止农业保险补贴或业务行政处罚;
3. 承保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农业保险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的;
4. 未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
5. 发生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未在规定期限达到投标承诺条件的。
(三)首创机构认定。对于承保机构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首创产品仅限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认定。
五、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具体遴选流程如下。
(一)区域打包。为提高承保理赔等服务效率,各县(市、区)以连片乡镇(街道办)的全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各市直园区以全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打包。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要对辖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程序进行清理,对已到期或经清理不符合公开遴选要求的,在本《通知》印发1个月内将经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审定同意的遴选申请书面报遴选人;以后遴选在合同周期结束前6个月将经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审定同意的遴选申请报遴选人。
(二)发布公告。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和遂宁银保监分局作为遴选人,按照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承保区域打包情况,在遂宁市财政局官网、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遴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由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三)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和打分(详见附件3)。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保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四)结果公布。遴选人自承保机构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遂宁市财政局官网上公告中选结果。中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
(五)合同签订。遴选人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遴选文件、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以及农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与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框架合同。
六、工作要求
(一)组建评审委员库。组建全市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委员库,每次遴选从评审委员库中抽取5位及以上单数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当次遴选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信息。
(二)加强承保工作衔接。因承保机构变更而产生的保险服务衔接问题,原承保机构将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对《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公开程序确定承保保险机构的,可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合规对原有服务合同按现遴选条件进行调整规范。
(三)加强工作监督。遴选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遴选活动。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做好承诺事项回溯。中标保险机构要在公布中标结果1个月内,向承保区域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承诺事项的回溯申请,由财政部门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溯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回溯结果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回溯结果进行复核。回溯得分纳入最终评分确认。
(五)其他事宜。如遇中、省政策调整或进一步明确,以中省有关文件为准。
附件:1. 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省级公司名单
2. 承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
3. 遂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标准
附件1
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农业
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省级公司名单
(16家)
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平安财险、太保财险、中航安盟、锦泰财险、国寿财险、安华农险、大家财险、大地财险、华农财险、阳光财险、太平财险、紫金财险、安诚财险、国任财险
附件2
承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
核心指标值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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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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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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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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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粮食作物投保面积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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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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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实际值每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即扣1分,实际值每超出目标值5个百分点即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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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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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保险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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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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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实际值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即扣1分,实际值每超出目标值2个百分点即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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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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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贴品种绝对免赔额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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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未达目标值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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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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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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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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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来源于银保监部门提供的保险机构省级公司的值。实际值低于目标值即得满分,实际值每超出目标值2个百分点即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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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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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理赔公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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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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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实际值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即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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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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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农户满意度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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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实际值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即扣1分,实际值每超出目标值2个百分点即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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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指标值得分基础分每项10分,总分达到60分即视为绩效评价核心指标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