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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6-11-30 14: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综[2016] 45号

省水利厅,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后,各级水利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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