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管异地交流干部和选派挂职干部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省管异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财行〔2020〕3号),参照省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四川选派干部赴重庆挂职(顶岗)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组挂〔202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异地交流干部和选派挂职干部工作期间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管异地交流干部的交通保障
(一)本通知所指的市管异地交流干部是指市委管理的其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异地交流干部。家庭主要居住地主要指配偶居住地,没有配偶的则为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
(二)市管异地交流干部在国家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可参照任职地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每月由任职单位据实报销1次往返两地的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
(三)在各级划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交流的市管干部,不执行以上交通保障条款。
二、关于选派挂职干部的待遇
(一)本通知所指的选派干部是市级部门经市委组织部同意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外省市、省级机关、其他市(州)以及本市所辖县(市、区)、市直园区的挂职干部。
(二)关于工资及福利待遇。干部选派挂职期间,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发放。选派到本市所辖县(市、区)、市直园区的干部享受接收单位在职同级干部的乡镇补贴、通讯补贴等福利。
(三)关于医疗费及差旅费
1. 干部选派挂职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
2. 选派挂职干部为接收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据实报销。
(四)关于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保障
1. 生活补贴。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外省市、省级机关、其他市州和本市所辖县(市、区)、市直园区挂职,由接收单位在机关食堂安排用餐且享受接收单位生活补贴的,不报销生活补贴。接收单位未开办机关食堂或接收单位虽开办了机关食堂而选派人员未享受接收单位生活补贴的,由派出单位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的一半据实报销生活补贴。
2. 租房补贴。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外省市、省级机关(含成都市)、其他市州和本市所辖县(市、区)挂职的,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协调安排住宿,如接收单位无法安排住宿而采取自己租房或住宾馆的,可报销一定的住宿费用。其中,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含北京市)、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广东、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挂职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选派到外省市挂职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选派到省级机关(含成都市)挂职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选派到其他市(州)挂职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选派到本市所辖县(市、区)挂职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市域范围内一律不报销住宿费用。
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挂职的,住宿费用参照到省级机关标准据实报销。
3.交通保障。选派挂职干部在国家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往返挂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可参照派出单位所在地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标准予以报销。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市(重庆市除外)工作的挂职干部,每年由派出单位据实报销往返两地的交通费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1次)。选派到省级机关、重庆市、省内其他市(州)和本市所辖县(市、区)的挂职干部,每月由派出单位据实报销往返两地的交通费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
在各级划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交流的挂职干部,不执行以上交通保障条款。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选派挂职干部包含由组织部门审批同意,选派到市内外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期1个月以上的顶岗锻炼、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的干部人才。
(二)选派到阿坝、甘孜、凉山三州机关以及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45个贫困县(市、区)挂职服务的干部有关待遇,按《四川省援藏援彝干部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川组通〔2018〕9号)执行。
(三)选派驻省驻京劝返组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按照《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遂财行〔2014〕10号)文件中规定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全额据实报销。
(四)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异地交流干部和选派挂职干部交通保障管理,建立交通保障登记台账管理制度,实行按月登记,严格审批管理、严格费用报销。异地交流干部和选派挂职干部需往返任(挂)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时,应事先按相关规定向任(挂)职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往返目的地、往返时间、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等事项,作为报销交通费的凭据。任职单位、派出单位按照本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据实审核报销,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列入差旅费核算。
(五)本通知执行之前尚未报销选派挂职干部有关待遇费用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起执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干部选派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遂组通〔2018〕96号)和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市管异地交流和挂职干部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遂财行〔2020〕14号)同时废止。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