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140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星思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巷7号4栋-1层0210号
被投诉人1:四川万宏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483号四层附2号
被投诉人2: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四川省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140)采购结果有异议并于2024年8月8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454528489832)向被投诉人1提出书面质疑,2024年8月9日被投诉人1前台签收了质疑。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444857871685)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不符合投诉受理要求,2024年8月26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单号:1292447891739)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年8月30日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602719958806)送达补正后的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已履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评审过程中专家不应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我公司提供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因此让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1未对质疑进行答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2.投诉人投诉事项二成立,因投诉事项不属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虽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