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财政局
、
民政局
,市级相关单位
:
为规范和加强中
央和地方各级
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补助
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遂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
8
日
遂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工作的通知》(民函〔201
6
〕
200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
《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的通知》(川财社〔2017〕51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
印发〈
遂宁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
(2018—2020年)
〉的通知》(遂
府办函
〔201
8
〕
12号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
是指
201
8
年至2020年期间,
中
央和地方各级
财政安排的用于
支持
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
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示范引领、
专款专用、
公开透明、
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积极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市财政按照中
央
、省
级
到位资金10%
的比例安排试点补助
资金
统筹用于全市开展试点,
县(区)财政按
照
中
央
、省
级
到位资金10%
的比例安排
试点
补助
资金
用于本地开展试点
。
市、县(区)补助资金可根据试点需要分年安排到位。
第五条
中央和省、市
补助资金按照
因素法分配
,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县(区)
、市本级试点单位
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
、老年人口规模、试点的进展绩效等。对试点任务重、特色突出、试点绩效优秀的县(区)给予倾斜。
第六条
中央和省、市
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
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
按规定程序
报
市
政府审批
后,及时
下达
补助资金
。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自收到省财政预算文件之日起,市民政局应于1
0
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应于3
0
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级补助资金,自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民政局应于
30
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应于
60
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第八条
县(区)
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试点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配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
九
条
补助资金由市、
县(区)根据试点任务,
统筹其他渠道的政府补助及社会资源,
主要用于以下
领域
: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
十
条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补助资金试点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
一
条
彩票公益金
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
—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
”标识
。
第十
二
条
市、
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
三
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
补助资金实施全程绩效管理
。
县(区)民政、财政
部门
应
相应
建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
四
条
县
(区)民政、财政
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3
0
日内根据本地试点任务设定区域
绩效
目标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本级试点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3
0
日内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完成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设定全市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
五
条
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市本级试点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
六
条
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本级试点单位于每年6月1
5
日前,按照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汇总分析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于每年6月
30
日前书面向民政厅、财政厅报告。
第十
七
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初在县(区)、市本级试点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
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试点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
八
条
绩效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中央和省、市级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九
条
市、
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完成。
第
二十
条
市、
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
二十一
条
市、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事项审批审核流程,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稽核,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及项目单位使用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
二十二
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市、
县(区)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县(区)
财政部门
应
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据
本
细则,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
具体
细则。
第二十
五
条
对县(区)及市本级单位试点进展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
六
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
市
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七
条
本
细则自
2018年6月18日
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
遂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