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财教[2017]63号
各县(区)财政局、教体(文体广电)局:
为规范和加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遂宁市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体育局
2017年9月25日
遂宁市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的,主要用于市级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共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和资助群众体育发展。主要包括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市属体育协会活动补助、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器材购置、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及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等。
(二)支持和资助业余训练发展。主要资助下属业余体育学校运动员队伍建设、组织参加国内外比赛、举办或承办综合性运动会及高水平赛事、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教练员培训、资助青少年体育工作和后备人才培养、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等。
(三)支持和资助体育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体育场馆(基地)建设和维修改造、器材购置等。
(四)体育扶贫、扶持和引导体育产业发展。
(五)参加和承办大中型体育赛事。
(六)体育事业宣传报道。
(七)其他支持体育发展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全民健身资金结合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进行补助;参加和承办大中型体育赛事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按照中省规定比例足额匹配;体育场馆(基地)建设和维修改造、器材购置等根据审定项目申请,5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财评后,给予一定补助;体育产业项目资金根据“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补助。
第八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购置器材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