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四川省市(州)、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6〕91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制定了《遂宁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7年5月27日
遂宁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四川省市(州)、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6〕91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人口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分配和拨付
第三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市级财政应根据当年全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财力情况,当年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必须高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30个百分点。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平、安全、高效。
第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围绕全市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目标,采用因素法和奖励法进行分配,奖励资金控制在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因素法分配即以县(区)当年退出贫困村个数、减贫人口数和扩权县(区)及非扩权县(区)财政管理体制为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当年退出贫困村个数权重占60%,减贫人口数权重占40%,其分配公式为:
非扩权县(区)当年应分配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该县(区)退出村个数×〔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船山区退出村个数×2+安居区退出村个数×2+蓬溪县退出村个数+射洪县退出村个数+大英县退出村个数)〕×2×60%+该县(区)减贫人口数×〔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船山区减贫人口数×2+安居区减贫人口数×2+蓬溪县减贫人口数+射洪县减贫人口数+大英县减贫人口数)〕×2×40%。
扩权县(区)当年应分配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该县(区)退出村个数×〔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船山区退出村个数×2+安居区退出村个数×2+蓬溪县退出村个数+射洪县退出村个数+大英县退出村个数)〕×60%+该县(区)减贫人口数×〔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船山区减贫人口数×2+安居区减贫人口数×2+蓬溪县减贫人口数+射洪县减贫人口数+大英县减贫人口数)〕×40%。。
奖励法分配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和增幅为因素,采用计分办法,资金额度权重占70%、增幅权重占30%,具体计分办法为: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的计100分,每增加100万元加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5分。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比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高30个百分点的计100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
计算公式为:县(区)当年得分=当年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得分×70%+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得分×30%。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第五条研究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等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除外)及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支出。
第九条 县(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财政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市财政局备案。对有特殊规定需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市财政局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县(区)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范围等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原渠道报批报备。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市、县(区)扶贫和移民部门主要负责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作专项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市、县(区)要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要媒体的选择必须以贴近广大人民群众为原则,最大限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了解当年度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公告,增加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扶贫和移民部门应切实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扶贫和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扶贫和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