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15 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遂宁市市级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624  




遂宁市市级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市级各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业务用车、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所有车辆。

第三条  市级各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类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业务用车、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条  市级各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

 

三章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内容

第六条  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实时监控、调度派遣、大数据分析等模块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车私用。主要包括使用公车接送本人及家属上班、子女上(放)学使用公车参与探亲访友、婚丧嫁娶、旅游观光、就餐、就医、购物个人活动;自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己退、调、离原工作岗位使用原单位公务车辆;司机驾驶公车办理自己或他人的私事。

    (二)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主要包括未经审批使用公务用车;违反规定在遂宁市城区内使用公务用车。

(三)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主要包括执法执勤用车没有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违反规定改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性质。

(四)违反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封存停驶制度。主要包括随意停放车辆堵塞交通;违反规定将公车停放在住宅小区、餐饮酒店、旅游景点等地点。

(五)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长期未使用平台调度派遣公务用车;录入车辆相关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故意损坏、拆装、干扰公车定位终端设备,致使平台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通过实地查看车辆、车辆证照、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主要包括因处置旧车不及时或新车与旧车同占一个编制;擅自接受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或出资购置车辆。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八条 通过核查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凭证、账簿、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等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私车公养。主要包括使用公款、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用公款为私车进行维修保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纳其他费用。

(二)公务用车租赁。主要包括没有定点租赁,租用非运营性质车辆或个人摩托车、电动摩托等;租赁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未实行“一事一批”;长期固定租用。

(三)公务用车“三定”服务。主要包括违反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主要包括给新车升级配置;增加与车辆行驶无关的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将原车配置、内饰拆除,更换为提高乘坐舒适度的配置、内饰。

(五)在车辆运行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费用。主要包括使用公务油卡消费其他物品、维修费夹带车辆装饰、购买车内与车辆行驶无关的物品等费用;违反常理的多次更换轮胎、加油。

(六)违规处置公务用车。主要包括未按程序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置公务用车;未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将要处置的公务用车长期出借给下属单位或个人。

 

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部门监督管理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并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并执行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三定”制度和《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租赁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遂宁市市级单位公务出行保障办法》有关要求审批界定公务出行范围和租赁车辆条件;使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审批、派遣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制度;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特殊情况时,主动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统一征用和调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安全及司勤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应依法年审、购险,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上路行驶条件建立安全行车应急预案,加强司勤人员驾驶技能和安全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司勤人员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严格按准驾车型驾驶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公务用车,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五章  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监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通过当面指出、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或公示等方式督促被监管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直到整改完成。并记录备案,以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监管中发现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管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将公务用车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全市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外的单位按照驻地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