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2〕55号),现下达你地区2022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拨付的资金主要包含结算2021年、预拨2022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经费。2023年将根据实际参保缴费情况和补助标准对预拨资金进行结算。
二、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32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上述资金,请按照《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83001-财政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科目。
三、该项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强化管理使用,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现一并下达你地区2022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遂宁市2022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分配表
2. 绩效目标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