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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9-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6〕65号)和市政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相关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遂宁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遂宁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6〕65号)和市政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相关要求,中央、省、市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参照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制定遂宁市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强地方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的支持。

      (二)促进均等。通过激励手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对跨省、跨市(州)落户和市(州)内落户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吸纳跨省、跨市(州)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支持。

      二、分配办法

      参照省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级财政奖励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县(区)、园区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总额×奖励系数

      某县(区)、园区奖励系数=该县(区)、园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奖励标准×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系数×财政困难系数÷(∑县(区)、园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奖励标准×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系数×财政困难系数)

      (一)市级奖励资金依据上级奖励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以公安部门审核汇总的数据,区分跨省、省内跨市(州)、市(州)内落户人数。

      (三)奖励标准。在根据市级奖励资金总额和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计算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对跨省、省内跨市(州)、市(州)内落户人数,分别按不同系数计算奖励标准,体现各地在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差异。

      (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系数。主要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越高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区的支持。

      (五)财政困难系数。采用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奖励力度,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身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强社区能力以及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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