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遂宁市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路119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参与遂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消防改造项目时,存在与遂宁市鸿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共计50800元罚款(合同金额508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