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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01-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管公立医院: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7年1月6日起放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提前一周公示相关信息。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应在公布定(调)价项目、标准等内容15个工作内,将包括定(调)价项目、标准及执行时间在内的实施文件,抄送市县区发改委(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放开项目监管,加大政策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群众合理社会预期,消除群众疑虑,增强群众信心,切实维护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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