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规范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定了《遂宁市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农业局

      2017年5月27日

      


      
      遂宁市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农业绿色发展和防止农村面源污染的安排部署,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沼气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围绕方向、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市级配套;

      (二)省级新村集中供气沼气工程项目市级配套;

      (三)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补助;

      (四)沼气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后期维修维护补助;

      (五)开展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示范补助;

      (六)打造“果(菜、茶)、沼、畜”种养循环农业示范基地补助;

      (七)当年农村沼气建设其他补助。

      第五条 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实行据实据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当年度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任务,结合预算资金规模和绩效考评结果,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县(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资金额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批复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绩效考评依据。对有特殊规定需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县(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若需调整,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

      第九条 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以任务清单形式确定。

      第十条 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方式由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应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对县(区)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