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纪检监察大案要案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遂宁市纪检监察大案要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大要案经费)开支和管理,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大要案经费实际开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要案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纪委监察局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委局领导批准的案件初核阶段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大要案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使用。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专款专用。经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开支不足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三)勤俭节约。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情况下,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四)强化监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大要案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大要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差旅费:指办案人员临时到办案常驻地以外地区调查、取证期间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标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临时谈话对象、证人及其他协助调查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办案人员标准执行。
(二)办案通讯费:指因办案需要发生的电话费(不含个人移动通讯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市纪委办公室统一购置通讯设备,专案组申领,办案结束后及时退回办公室,所产生费用作为办案电话费。
(三)办案交通费:办案车辆应由市纪委监察局执行执勤用车保障,不能保障的,可参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采取协议租用方式解决,发生的租车费(含司机费用)、油料费、车辆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经分管案件和财务领导审核后,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无特殊情况,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四)办案设备购置费和租用费:指因办案需要必须购置和租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专用高性能网所发生的费用。
1. 办案所需的笔记本电脑、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打印机等,由专案组申报、组长审定、市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领导审核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和需求统一购置、合理调配,按需领取,周转使用。
2. 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扫描仪、文件柜、保险柜等不便携带的设备及所需办公用品和耗材等,市内办案原则上由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市外办案通过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协议租用、借用方式予以解决。
3. 要严格控制设备租借数量,租借设备费用凭租赁协议和相关票据,经专案组长签字、分管案件和财务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严禁假借租用名义让县(区)或其他纪检监察组织购置办案设备。
(五)查证费:指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工作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案支付的资料费、审计费、鉴定费及提供给证明人和举报人的特殊费用等。其中,调查、取证发生的资料费、审计费、鉴定费等,凭相关票据经专案组长审定、分管案件和财务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必须向证明人和举报人提供一定费用的,按有关规定报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予以报销。
(六)监管“两规”对象费用:指为监管“两规”对象场所配备必须的安保设备设施费用、医疗费用、后勤保障费、“两规”对象相关费用支出等,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
(七)房租费:原则上在市纪检监察教育中心金鱼点及大英点集中办案,除特殊情况不能保障的前提下,租用临时办案用房、会议室所发生的租赁费。
1. 专案组在集中办案期间,对外租用会议室,按会议费管理办法报销有关费用。
2. 因办案特殊需要,包租封闭办案场所发生的超标准结算费用,报经委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专案组凭票据和领导批件据实报销。
3. “两规”“两指”对象、临时谈话对象、证人及其他协助调查人员发生的住宿费用,参照办案人员标准执行。
(八)办案住宿费:指办案人员、抽调陪护人员等在办案期间入住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金鱼点及大英点,发生的住宿费用开支,按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 地点
住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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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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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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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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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金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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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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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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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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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大英点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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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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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伙食补助费:指办案人员、抽调陪护人员等在办案期间入住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金鱼点及大英点的伙食补助费等,按限额标准凭据报销;租用办案场所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协议价与办案点进行结算。
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 地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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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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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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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
|
| 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金鱼点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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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大英点
|
10
|
30
|
20
|
1. “两规”、“两指”对象、临时谈话对象、证人及其他协助调查人员发生的伙食费,参照办案人员标准执行。
2. 办案人员、陪护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值班的误餐夜餐费,按人均40元/天包干,由各专案组统筹使用。按人数结算。
(十)公杂费:指办案人员和抽调陪护人员等在集中办案期间发生的相关杂费支出,公杂费以集中办案天数计算。在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金鱼点集中办案的,委局机关、市城区范围内抽调办案人员按人均30元/天包干使用,其他办案人员、陪护人员按人均50元/天包干使用,在市纪检监察培训中心大英点集中办案的,所有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均按人均50元/天包干使用。
(十一)涉案物品鉴定、保管及处置费:指暂扣涉案物品所发生的保管、评估、鉴定、处置等相关费用,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
(十二)其他费用:指因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发生的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的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应事先报市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和财务领导批准同意后,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大要案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专用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每年按规定及时编制大要案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专案组或相关室在申报立案、初核方案时,同时将经费预算、办案人员构成等情况送委局主要领导审批。市纪委监察局要按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办案人员、陪护人员数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第七条 经费使用实行专案组申报、专案组长签审、市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委局机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 办案期间的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吃住,原则上在集中办案点,食宿费用结算按照每天实际人数确定,并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第九条 办案人员集中办案的公杂费、误餐夜餐费、伙食补助费与外出办案的差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条 从市级部门和县(区)抽调的办案人员、陪护人员一律不得在原单位报销办案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专案组应确定专人负责专案经费管理,负责预算编报、财务报销等手续;分管案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办案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天为单位结算,需列详细清单并附原始凭据,专案结束后及时结清费用,实行一案一结,防止拖欠。特重大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直接负责经费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纪委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办案设备,专案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办案设备。
第十三条 市纪委办公室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办案设备的管理,逐一造册登记,防止损坏和丢失。建立健全办案设备借用、归还登记制度,专案组应确定专人管理办案设备,合理配备,按需借用,结案后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专案组及办案人员不得要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无偿提供车辆、设备及物品,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应健全完善大要案专项经费内审内控机制,加强对各专案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核分析、内部通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加强对大要案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涉案款物按中央纪委、省纪委相关规定管理,办案经费由市纪委监察局保障,案件的违纪款物一律上交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大要案经费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办案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按照《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遂财发〔2013〕48号)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采用刷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区)纪委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办案相关费用支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