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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1-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食药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农产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级财政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市级财政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产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以及预算资金规模等相关因素共同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补助项目须符合全市农产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统一分配,由各县(区)、园区财政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分级负责。

      (三)严格考核、绩效挂钩。加强监管资金绩效,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上年绩效评价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根据农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多种因素确定。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省、市确定的农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项目内容及项目的数量和标准。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资金。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单位。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同步下发。

      第八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内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绩〔2016〕1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安排使用,任务完成数量、质量、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需要开展对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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