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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政协遂宁市委员会八届三次会议 第53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03 17: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杜晟代表:

在政协遂宁市委员会八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在电梯招投标活动中设置“投标产品关键部件与投标品牌一致”的技术要求或评分要求的提案》(第53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如下

一、现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点产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目前电梯采购情况

我们对近两年全市电梯采购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个别采购项目中存在将“投标产品零部件与投标品牌一致”作为技术或者加分条件。经分析认为,采购人为满足产品质量、零部件和售后服务一致性、产品兼容性等,在采购需求、评审因素中对关键部件提出了“投标产品零部件与投标品牌一致”的要求,从行业来看,很多品牌,如格力空调,除核心部件自行生产外,其他零配件由其他厂商代为加工生产,其功能也不会因零配件不是格力生产而受到影响。按照相关规定,投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国家认可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均可生产和销售。采购需求中要求零部件与投标品牌一致与产品质量、合同履约以及售后服务无关,且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我局将持续开展政府采购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同时,强化政策保障、加强政策宣传、提升采购透明度和实行动态监管等方面出发,多措并举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助力我市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感谢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遂宁市财政局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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