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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财综〔2014〕6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了《遂宁市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水务局

      2017年5月27日


      


      
      遂宁市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财综〔2014〕6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监测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围绕方向、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监测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五条 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实行据实据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当年度水土保持工作任务,结合预算资金规模和绩效考评结果,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县(区)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资金额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水务局、财政局备案,批复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绩效考评依据。对有特殊规定需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县(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若需调整,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

      第九条 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以任务清单形式确定。

      第十条 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方式由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应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对县(区)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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