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半环巷123号附3号
邮政编码:637000
法定代表人:刘单
联系方式:13458295121
被投诉人: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
邮政编码:629000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方式:0825-2210159
被投诉人:遂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遂宁市西山北路615号
邮政编码:629000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方式:0825-2392566
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遂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信息化建设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编号:510901201900068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11月12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2019年12月2日,本机关组织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遂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质证。
经核实,投诉人仅按要求在遂宁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snsggzyjy.cn)进行注册和报名,并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途径下载采购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也没有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投诉人自称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获取了采购文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由此可见,提起投诉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不包括没有参与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虽然,投诉人在遂宁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snsggzyjy.cn)进行注册和报名,因没有按采购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也没有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没有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故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使投诉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获取了采购文件,也仅是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人不具备投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