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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现代畜牧业发展及重大动物疫苗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现代畜牧业发展及重大动物疫苗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0964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以及中省有关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畜牧业发展及重大动物疫苗配套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现代畜牧业发展及重大动物疫苗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畜牧业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坚持围绕方向、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县级为主、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中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配套。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实施强制免疫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预防用疫苗;

    (二)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配套。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现代畜牧业发展。主要用于畜禽标准化养殖圈舍建设,饲养设施设备购置,畜禽品种改良,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产业链条延伸及其他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  中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配套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即按照年度中省下达资金额度和政策规定的比例(所需疫苗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原则,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20%部分省、市、县的负担比例为10%3%7%)进行测算分配,同上级项目和资金一并拨付下达到县(区)。

    第六条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即按照年度中省下达资金额度和政策规定的比例(每头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实行分级负担原则,中央财政负担60元,地方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20元部分省、市和县的负担比例为35%65%)进行测算分配,同上级项目和资金一并拨付下达到县(区)。

    第七条  现代畜牧业发展资金实行据实据效的方式进行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县(区)实际和畜牧业发展成效,研究制定年度畜牧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八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确定。

    第三章 

    第九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应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实物管理制度,对年度采购、发放、结存的疫苗要分门别类做好登记造册的管理工作,确保疫苗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应切实加强畜牧业专项资金监管,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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