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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心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5-07-2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将纤维化无创诊断等项目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对你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试行情况进行了审核,新增收费项目运行平稳。经研究,现将你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在开展超声诊断仪肝纤维化无创诊断、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脱氧核糖(DNA)检测、胃蛋白酶原-Ⅰ、胃蛋白酶原-Ⅱ等五项诊断或检测时,按核定的标准收费。编码分别为310905024、250403082、270700003、250404027、250404028。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开展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属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其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新农合和医保报销范围。

  三、本批复自2015年7月21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遂宁市中心医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1日

  附件

  遂宁市中心医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编码 名称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标准(元)
310905024 超声诊断仪肝纤

  维化无创诊断
/ 次/人 140.00
250403082 丙型肝炎核心

  抗原检测
/ 次/人 60.00
270700003 脱氧核糖核酸

  (DNA)测序
/ 280.00
250404027 胃蛋白酶原-Ⅰ / 60.00
250404028 胃蛋白酶原-Ⅱ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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