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预拨中央和省级相关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3〕6号),经研究,现预拨中央和省级相关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9999—卫生健康支出”科目。本次预拨资金用于在“新十条”政策出台(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按规定发放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后续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据实结算。
请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肃财经纪律,资金使用部门应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转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附件:1. 中央和省级相关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分配表
2. 绩效目标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