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140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衡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华一路47号铁建广场1幢19层1901号
被投诉人1:四川万宏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483号四层附2号
被投诉人2: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
相关当事人1:四川熙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8楼1825号
相关当事人2: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裕民大道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1对四川省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17包)(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1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446828681565)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不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单号:1292447888539)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年9月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602719958806)送达补正后的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已履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构成对潜在竞争者的不公平排斥。
投诉事项二:相关当事人1虚假应标,损害了投诉人等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三:相关当事人1与相关当事人2存在围标行为,损害了投诉人等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四:相关当事人2投标价格严重不合理,被设置为基准价直接拉低了投诉人的报价评分。
投诉事项五:评审中投诉人的样品分为0分不合理。
投诉事项六:被投诉人1未对投诉人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3进行回复。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1.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2.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3. 投诉人投诉事项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4. 投诉人投诉事项四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5. 投诉人投诉事项五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6. 投诉人投诉事项六成立,因投诉事项不属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虽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