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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四好村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201686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开展以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为主要内容的市级四好村活动创建工作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条 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的分配以《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四好村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201686号)下达各县(区)创建市级四好村个数和非扩权县与扩权县财政管理体制为因素进行分配,其分配公式为:

    非扩权县(区)当年应分配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该县(区)当年创建市级四好村个数×〔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船山区市级四好村个数×2 安居区市级四好村个数×2 蓬溪县市级四好村个数 射洪县市级四好村个数 大英县市级四好村个数)〕×2

    扩权县(区)当年应分配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该县(区)当年创建市级四好村个数×〔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船山区市级四好村个数×2 安居区市级四好村个数×2 蓬溪县市级四好村个数 射洪县市级四好村个数 大英县市级四好村个数)〕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分配因素和分配公式研究制定年度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四好村”创建活动经费,如开展文明创建评比、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

    (二)“四好村”创建工作经费,如增添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绿化、美化、亮化等支出;

    (三)“四好户”奖励,如对评定的“四好户”进行奖励等支出。

    第七条 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严格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市级四好村创建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委部门应切实加强市级四好村建设奖励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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