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财采〔2022〕4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我局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要求,我局决定2022年9月—10月开展2022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严格遵循“统一标准、上下联动、集体审议、分级处理”的原则,由我局统一组织实施。现将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监督评价对象是各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2021年在我市代理过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选取5家在本级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报我局,不足5家的全部选取,根据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供的代理机构名单随机抽取10家进行监督评价。其中,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5家社会代理机构纳入评价。2021年、2022年社会代理机构纳入财政厅和我局监督评价范围的不再进行。
二、监督评价内容
监督评价分为检查、评价两部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由我局随机抽取确定,原则上每家被检查评价单位确定5个项目,不足5个全部检查,必要时可以增加项目数量。
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等环节。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人员职业素质等,社会代理机构的登记情况、场所情况、经营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业绩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管理制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和处理处罚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2年9月5日—9月16日)
1. 确定被检查评价单位。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推送名单选取符合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单参与评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2. 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推荐1名人员,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选派5人,组成工作组,并确定组长、组员。工作组至少2名成员具有执法资格。
3. 被检查评价单位自查。被检查单位需如实整理单位情况资料及采购活动档案资料,做好迎接准备。对照指标体系,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工作组。
(二)现场阶段(2022年9月19日—9月30日)
1. 现场核查。财政监督通知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入场时当场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入场后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对照指标口径逐项核查被检查评价单位情况,固定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的,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初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提交工作组审议。
2. 集体审议。市财政局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审议认定的违法行为、得分情况。经审议认定的违法行为,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作出意见反馈。经审议未认定的违法行为,工作组再次向被检查单位进行核实并调整工作底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再次提交审议。
3. 意见反馈。工作组将工作底稿、检查评价结论送被检查评价单位确认、签字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4. 资料移交。工作组按照监督检查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检查评价档案资料。
(三)处理阶段。(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4日)
市财政局将违法线索移送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线索的财政部门再次固定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四)汇总阶段。(2022年10月底前)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情况,于10月底前将处理处罚情况报送我局。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代理机构“宽进严管”、推动代理机构转型发展、良性竞争的有效举措。要加强统筹整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不得增加代理机构负担。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开展自查,为现场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决防范廉政风险,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联系人:邓少成,联系电话:0825—2313824。
附件1. 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2. 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遂宁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