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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财教[2017]59号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体)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全面实施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遂宁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教育局

    2017925

     

    遂宁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绩效,全面实施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解决当地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整体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已确定的重点项目和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分配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市本级、船山区、安居区和市级园区,职业教育等部分专项可扩展到扩权县。重点支持市本级教育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为“普惠类”、“项目类”、“补助类”。普惠性专项资金包括: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经费、学生资助配套经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高中公用经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9 3”生均公用经费、教育扶贫补助经费等;项目性专项资金包括:学前教育奖补及发展专项经费、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计提教育资金等;特定补助性专项资金包括: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特色优质学校奖补资金、教师培训经费、对口支教补助经费、校园足球发展奖补经费、高考标准化考场维护费等。每类专项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分别确定分配原则。

    第六条 

    各类专项资金根据设立的原则和需要,确定使用范围。

    1.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市公办幼儿园建设奖补,按项目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其余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按普惠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

    2. 普惠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相关项目的配套补助和公用经费补助。

    3. 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学校建设(包括实验室实训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教学科研项目补助、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工作经费、工作奖励补助等。

    4. 教育附加和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部分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教育工作需要的其他经费。

    5. 特定补助性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性质用于特定的教育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普惠性专项资金,主要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政策规定和预期效益,合理制定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

    项目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组织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对象(学校)申报项目的基础上,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结合教育年度计划,确定项目支持对象。

    特定补助性专项资金,以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会议纪要、补助对象的业绩、绩效等为依据确定资金分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对部分专项资金分配原则进行适当调整。资金分配涉及有关基础数据以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学生资助系统等数据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使用

    第八条  项目性专项资金,由符合规定的项目单位(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在上年12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资金预算计划等,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初审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织核实、评审,并建立相关项目库。

    特定补助性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相关业务部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第七条研究制定年度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依据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学校、县(区)政府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分配到县(区)的相关专项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在专项资金下达两个月内将分配方案和经费拨付文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0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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