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和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利益,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基金)管理,根据《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办发〔2015〕2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业主):
(一)流转土地集中连片30亩(含)以上;
(二)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
(三)流转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审查备案。
第三条 风险保障基金由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流转风险金和未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业主交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组成。县(区)财政首次预算安排土地流转风险金按上年末土地流转总面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土地流转面积)每亩20元标准进行预算安排,以后年度新增面积按每亩20元标准增补预算安排,若土地流转面积减少不得追减已预算安排的土地流转风险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由经营业主在流转期内按土地流转金总额的10%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 未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业主持以下材料向县(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
1.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交纳申请;
2.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审查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
3. 经营业主支付土地流转金凭据;
4. 经营业主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 经营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经营业主在合同到期时,未发生拖欠土地流转金,可申请全额无息退还交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若履约期内因经营业主原因引起拖欠土地流转金的,不退还交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
第六条 风险保障基金由县(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风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用风险保障基金支付经营业主拖欠农户的土地流转金:
(一)经营业主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或者解散,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经营业主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营业主承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经营业主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无力支付租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经营业主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或者解散,但事实上已停止经营活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五)经营业主犯罪被追究责任,无其他经营业主承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因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九条 风险保障基金主要用于未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土地流转发生风险后经营业主拖欠农户的土地流转金和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业主支付的保险费补助。
第十条 未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每份土地流转合同只能申请一次土地流转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年度拖欠流转金的50%,拖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当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各乡镇、村应当将经营业主的情况及时向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落实新的经营业主或将土地退还农户经营,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未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发生拖欠农户土地流转金使用风险保障基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1. 由村级组织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使用(土地流转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流转金缴纳凭据、损失情况报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2. 由申请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在本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涉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
3. 对经公示和情况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公示情况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4. 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政府领导审批;
5. 县(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风险保障金。
第十三条 经县(区)政府领导审批同意拨付风险保障基金支付农户土地流转金的,由县(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将审核批准的风险保障基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的村级组织。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收到风险保障基金后,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户土地流转金。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试点。经营业主就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机构每年收取保险费不得超过经营业主土地流转金总额的3%。保险费由经营业主承担60%,风险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流转风险金)承担40%。
第十六条 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业主每年一次性全额(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投保的保险机构交纳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费,不再交纳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
第十七条 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业主可持以下材料向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申请保险费补贴:
1. 保险费补贴申请;
2.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审查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
3. 经营业主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4. 经营业主交纳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费凭据;
5. 经营业主支付土地流转金凭据;
6. 经营业主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 经营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业主由风险保障基金支付保险费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1. 由村级组织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使用(保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料(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材料);
2. 由申请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在本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涉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
3. 对经公示和情况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公示情况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4. 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政府领导审批;
5. 县(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风险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经县(区)政府领导审批同意拨付风险保障基金支付经营业主保险费补贴的,由县(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将审核批准的风险保障基金一次性拨付给经营业主。
第二十条 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业主,在履约期内若发生因经营业主原因引起拖欠土地流转金的,全部由保险机构负责赔付拖欠的农户土地流转金。保险机构应按签订的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进行赔付。
第二十一条 风险保障基金实行结余滚动使用,当年使用后若有缺额,次年由县(区)财政予以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保障基金日常使用管理和筹集,审计部门加强对风险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有权向土地流转经营业主拖欠的流转金进行追偿。追偿的土地流转金扣除补偿农户土地流转金和费用后全部纳入风险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风险保障基金,一旦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风险保障基金全额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