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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5-05-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发改局,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一般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下同)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3〕139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机动车在我市一般道路(不含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清障拖车、吊车施救服务收费。

  二、定价形式

  清障拖车、吊车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收费标准,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具体收费标准一律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对清障拖车、吊车施救服务以外的其他特殊清障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协议(合同)约定。

  三、收费标准

  (一)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拖车、吊车施救服务,按照车型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拖车服务应实行按次收费。在同一救援现场,同一救援车辆对两辆以上车辆提供救援服务的,每辆车按正常收费标准的90%计费。

  四、车辆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就近停放在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停车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六、提供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应将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实施清障服务前,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告知本次救援需开展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凡涉及一般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遂宁市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28日

  附件:

  遂宁市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一、一般车辆分类及清障拖车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辆类型 一类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客货车:15吨以上货车 特种车:吊车、泵车 摩托车
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 200 250 350 450 550 600 50
每增加一公里 8 12 16 18 25 30 2



  注:救援三轮摩托车(含改装机动三轮车、残疾人车)按二轮摩托车收费标准加收50%;救援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手拉车收费标准30元/车.次。

  二、吊车施救作业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吊车类型 8吨

  吊车
12吨
  吊车
16吨

  吊车
20吨

  吊车
25吨

  吊车
35吨

  吊车
50吨吊车 75吨吊车
基价(10公里内)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1000 2000
每增加一公里加收 12 15 18 20 20 20 30 50



  注:1.车型分类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51号和川交发〔2005〕101号文件明确的标准(JT/T489-2003)划分;

  2.货车吨位,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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