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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园区财政、商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促进外经贸提质增效,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遂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商务局

      2017年5月3日

      
      


      
      遂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遂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 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231号)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遂财预〔2016〕11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电子商务、会展、物流、外向型经济发展、市场体系建设、市场监测和调节、消费促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完善物流、会展、统计监测等相关项目的奖补标准;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监督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合规、合法、真实性等负责。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纳入遂宁商务发展规划、计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对遂宁商务发展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产业促进、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公共服务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举办重要展会及会展宣传推广活动等。

      (二)促进商贸流通转型升级。主要用于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市场运行监测调控和消费,推进流通现代化、商贸流通转型升级等。

      (三)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主要用于促进优化贸易结构,支持重点进出口行业和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开展重大贸易促进活动;支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贸交流合作、投资促进等。

      (四)支持商务法治化建设。主要用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商务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培训、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等。

      (五)公共服务。主要用于推进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商务信息系统建设,商务发展改革事项建设、商务招商、商务扶贫,参加或举办系统各方面业务培训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七条 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联合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批准。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按照“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选取相关因素,按照一定权重比例计算确定,进行定向财力补助支持。

      第十条 “项目法”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特定补助等方式安排使用资金。各县(区)、园区或市直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审查和上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同时结合以前年度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年度支持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按程序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区)、园区财政、商务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县(区)、园区财政局、商务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各地报送情况,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发展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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