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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遂宁市委党校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10-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共遂宁市委党校:

  你校《关于正式核定市委党校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四川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川价字费〔2000〕182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规定,我委对你校停车收费试行期间的成本费用进行了核实。经研究,同意你校正式收取停车费。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遂宁市委党校。

  二、收费范围:遂宁市委党校停车场。

  三、停车服务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

  1、小车(18座及以下)每次3元,超过4个小时(含4小时)每增加1个小时每车加收1元;一天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

  2、大车(18座以上)每次5元,超过4个小时(含4小时)每增加1个小时每车加收1元;一天24小时内不超过18元。

  (二)机动车长期停车

  各类大小型汽车包月、包年停车收费标准,由双方在不超过10元/天内协商议定。

  (三)其他类型车辆临时停车

  1、摩托车停车:按1.00元/次收取;

  2、电瓶车停车:按1.00元/次收取;

  3、自行车停车:按0.50元/次收取;

  4、三轮车、架架车:按0.50元/次收取。

  四、收费规定

  (一)对停放时间未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及外来到党校办事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你校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到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固定或流动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进行收费,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五、执行时间

  此批复自2014年1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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