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遂宁市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遂宁市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科学有效地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遂宁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定期清理评估,指导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负责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二)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评审;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对专家、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县(市、区)、市直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三)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项目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整改落实。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优先支持《遂宁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与优势企业以及新认定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强企。支持中国专利奖激励、高价值专利产业化运用及激励、高价值专利培育、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培育、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及高能级创新平台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
(二)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主要包括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信息开发利用、维权援助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等载体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发展、鼓励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与运用等。
(三)支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专利导航、产业联盟项目、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托管、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等知识产权项目等。
(四)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与促进。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及地理标志运用等。
(五)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主要包括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园区及示范企业培育、部门执法协作和区域协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撑、重点产业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建设、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外事费等支出。
(四)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支持的除外)等支出。
(五)国家禁止列支或与知识产权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特定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激励创新、科学分配、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内容的资金分配,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规定程序报审后执行。
(三)知识产权资金使用坚持不过度集中和不过度分散的原则,单个主体申报知识产权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资金分配方案中书面说明情况。单个知识产权项目使用知识产权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商定的年度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条件及程序,并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将拟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市市场监管局下达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地方转移支付部分预算及绩效目标,用于特定事项分配的资金除外。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需同步调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报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无法继续实施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组织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财政局在预算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与评价,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开展部门评价,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评估机制,在专项资金有效期到期前,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客观条件变化情况等因素开展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是否继续实施、延续期限或调整规模等建议。
第十八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同级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区)、市直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各辖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开展同级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向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整改落实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同级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知识产权专项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下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一条 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需收回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